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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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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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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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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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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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规范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维护朝觐活动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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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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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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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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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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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年8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公布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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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第三条 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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