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保护、市容秩序承担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具体履行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城市绿化、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管理、监督工作。
有关“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使用管理人负责;没有使用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三)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使用管理人负责;没有使用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六)城市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旅游区等地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通信、公安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使用管理人负责。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停车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或者公共设施,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后的责任区域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区域范围不清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标准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做好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将垃圾、污水倒入下水道口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
(二)包绿化保护。不得在树木上涂写、刻画、钉钉、架线、拴系物品、搭建、悬挂衣物;不得采摘花草、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等损坏责任区域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三)包市容秩序。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乱停放车辆、私设地锁;不得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堆放、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改动或者迁移市政、环境卫生、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放置占道灯箱或者指示牌等;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设置和使用管理的门店招牌、广告牌、橱窗、夜景灯光等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环境卫生、绿化保护和市容秩序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按年度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将“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悬挂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非责任人原因导致责任牌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更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样式统一制作并负责悬挂。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责任人以及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市场监督、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和参与“门前三包”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曝光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对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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