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3:05

南宁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宁学院(国标代码:11549),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龙亭路8号(邮政编码:530299)。

第三条 南宁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南宁学院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录取日常事务,主要工作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进档考生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1.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2.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次类推。如总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3.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4.部分专业的录取要求:

(1)建筑学专业。学制为5年制,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入学后复试美术(素描和速写)。

(2)艺术类(美术)专业,包括工艺美术、环境设计、新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术科成绩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高考成绩,文化分需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省控线,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术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文化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没有投档文化分排序规则的省份,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录取色盲、色弱、弱视考生。

(3)体育教育专业。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体育成绩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高考成绩,文化分需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省控线,按照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文化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没有投档文化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5.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四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发给加盖学校公章的《南宁学院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奖(助)学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奖、助、勤、贷、减”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1.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相应资助;

2.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助学金金额根据有关标准执行;

3.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资助。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资助标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补偿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4.设立校长奖学金,奖励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对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给予学费、管理费、签证费、住宿费等费用全额奖励,同时再给予1万/生的交通、伙食补贴;

5.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6.设立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和校园无息助学借款,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标准及退费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工学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土木工程、物联网工程、建筑学、通信工程、软件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汽车服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制造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机器人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食品营养与健康等20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学年/生;

2.管理学类: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4个专业学费为20500元/学年/生,质量管理工程、物流工程、工程造价、工程审计、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等5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学年/生;

3.经济学类:经济与金融专业学费为20500元/学年/生,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等2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学年/生;

4.艺术学类:工艺美术、环境设计、新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等4个专业学费为24500元/学年/生;

5.教育学类:学前教育专业学费为20500元/学年/生,体育教育专业学费为22500元/学年/生;

6.住宿费标准为

(1)标准4人间1650元/学年/生

(2)标准6人间1350元/学年/生

(3)标准8人间1012.5元/学年/生。

7.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补办学生证10/本;补办校园一卡通20/卡;伙食费由学生据实自行支付;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代收费:教材费600/.学年,每学年预缴,按实际价格定期结算,多退少补;体检费80/次,只针对新生一次性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25/次;超定额水3/立方米;超定额电费0.544/,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校方责任险8/.学年,学校统一购买军训服装费135/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学年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学生根据自愿原则与第三方购买;阳光保险100/.学年2023学年标准,仅供参考,按实际参保标准收取),学生根据自愿原则与第三方购买。

学生因故退学及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的,学校按照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文件有关规定进行退费。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招生联系电话:0771-5900888、5900802(兼传真),网址:www.nnxy.edu.cn,E-mail:nnxyzjb@163.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南宁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南宁学院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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