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1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0〕14号
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四川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1999〕23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 务 院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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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3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0〕104号
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字〔2000〕1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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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1999〕150号
四川省、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审批的请示》(黔府呈〔1999〕1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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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1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0〕16号
重庆市、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黔府呈〔1999〕3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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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的批复(2001年3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陕政字〔2001〕52号)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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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2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57号
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0〕6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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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1999〕148号
安徽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1999〕30号、豫政文〔1999〕3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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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2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68号
四川省、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1〕2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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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1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0〕24号
湖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渝府文〔1999〕4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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