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1-02-12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海洋海岛开发和海洋经济发展,促进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万山区),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珠海设立的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为桂山、万山、担杆三个建制镇及所属岛屿和周边市辖海域。

  第三条 万山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政府加强对万山区海洋海岛经济发展综合协调,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鼓励、扶持万山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万山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山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受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第五条 万山区以推进海洋综合开发为主要任务,建设国际海洋商务休闲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广东省和珠海市海洋管理体制创新示范区。

  第六条 万山区应当根据科学发展的需要,在发展方式、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科技兴海、海岛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政府服务等方面创新海洋海岛特色发展模式。

  第七条 市政府加强与部队、边防和口岸单位的和谐共建,大力推进海洋海岛对外开放。

  第八条 市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万山区供电、供水、交通、码头、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等专项海岛基础设施和民生建设。

  加快完善万山港口岸和口岸查验单位各执勤点基础设施,实现万山港口岸人员和货物通关便利。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万山区管委会行使下列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编制万山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行使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财政、交通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万山区的管理权限。

  (三)负责万山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产等有关工作。

  (四)核准或审批万山区的投资项目,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五)协调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海事、工商、税务等垂直管理机构的工作。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授予万山区的专属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政府应当协调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万山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万山区管委会负责万山区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及审批工作。

  万山区内产生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归万山区。

  第十一条 万山区的土地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使用、集约发展、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开发管理。

  万山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除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万山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万山区管委会行使教育、文化、卫生、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职责,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建设与服务。

  第十三条 万山区管委会依法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根据批准的事项和权限,在万山区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万山区按照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决定万山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第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万山区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万山区管委会的意见。

  派出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接受万山区组织的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万山区重点发展海洋海岛旅游、海洋渔业、仓储物流、海上补给和海洋科技等产业。

  第十七条 在万山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范围不作限制。

  第十八条 万山区应当对引进项目规定准入条件并实施指标控制,确保项目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海域海岛管理与扩大开放


  第十九条 万山区对万山海域和海岛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利用海域和海岛。

  第二十条 万山区陆岛码头、客运站、连接线公路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纳入全市交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万山区管委会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万山海域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证,明确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万山区管委会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万山区范围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万山海域的国际锚地由万山区纳入海域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万山区管委会组织协调万山海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万山区管委会和市口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港口、海关、边防、边检、检验检疫等单位,创新通关机制,实现万山港口岸人员和货物通关便利。

  第二十六条 万山区应当加强与港澳地区沟通与联系,推动珠港澳区域海洋科技创新、海洋海岛旅游和海洋环境保护合作,促进珠港澳海洋海岛开发建设合作。

  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万山区可实施港澳居民凭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员在万山港口岸办理临时签证后出入万山海岛。

  第二十八条 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万山区可实施港澳游艇在万山海域垂钓,船舶及其人员在政府指定的地点靠岸、上岛。

  第二十九条 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万山区可实施国际邮(游)轮在万山海岛旅游观光和进行补给。

  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万山区可实施国际航线船舶靠泊万山港口岸补给和消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0日起施行的《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pdf

2.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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