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3:38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14119,法人代表:骆家宽。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2号。

  第三条 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对象: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的考生。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招生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六条 联系电话:(027)87588821,87588825,87588880,传真(027)87587800。网址:http://www.hubstc.com.cn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在湖北、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3省(市、自治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适当调整文理及艺术类招生计划。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2年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同时,艺术类美术专业和非美术专业考生还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2年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文理类、艺术类投档比例均按当地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考生填报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无分数级差,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录取期间,我院将对所有投档考生通过电话方式征询考生就读意向,对放弃就读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院网站或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学院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政府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生/年);学院还设有学院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年),高校助学补助金(20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按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推荐,用工单位考查,学工处审核后,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将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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