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2014年16号)

联合创作 · 2014-02-07 00:00

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
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

民发〔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推动慈善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困境儿童,充分发挥慈善资源在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方面的作用,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号)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民发〔2011〕134号)的精神,现就民政部门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
  儿童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既需要国家提供有力的福利保障,也需要社会开展积极的慈善服务。近年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孤儿国家保障制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不断加快由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变。但由于基本国情的限制,目前儿童福利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障标准、服务内容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中华民族素有尊老爱幼、关爱儿童的优良传统。长期以来,以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志愿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慈善活动,对政府的儿童福利工作形成了有益补充。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引导机制,这些活动具有较强的自发性色彩。为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领域慈善活动的成效,促进社会慈善资源与财政资源、行政资源的有机衔接和优势互补,发挥社会力量在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方面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广大儿童。
  二、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基本国情,着力激发社会活力,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活动,与政府的儿童福利工作相互补充、相互提升,形成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的良好格局,为我国儿童的成长成才提供更加优良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自觉自愿、注重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开展慈善活动,应以自觉自愿为前提,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社会力量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加强相关引导和扶持。
  2.明确主体、公平开放。凡是有爱心有条件的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都可依法依规开展关爱儿童的慈善活动,反对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搪塞和阻止社会力量提供正常的慈善帮扶。
  3.统筹安排、科学调配。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力量特别是不同慈善组织的特点和专长,结合儿童群体的多样需求,统筹考虑捐助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慈善形式,科学调配,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最大合力。
  (三)战略目标。
  1.逐步实现对象互补。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已有的制度和政策,落实对制度覆盖群体的保障,不断拓展保障范围。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对未纳入制度保障的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为福利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参考和政策试点。
  2.逐步实现项目互补。民政部门通过福利制度建立普惠型项目,解决各类困境儿童群体最具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力量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目标,根据儿童的特点、处境等遴选保障对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和服务。
  3.逐步实现方式互补。面对同一目标群体时,福利制度侧重于经济保障,社会力量在进行经济援助的同时更加侧重于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慈善组织有效参与福利制度的实施系统和监管系统运行,帮助提高福利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福利制度的社会效用最大化。
  三、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主要任务
  (一)引导社会力量确定服务对象。在国家实施孤儿保障制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患罕见病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的救助和服务。要全面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帮助各类慈善力量锁定帮扶的目标群体及具体帮扶对象,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救助和重复救助。
  (二)指导社会力量界定工作内容。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患罕见病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群体,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各类社会力量兼顾经济援助和服务支持,既帮助儿童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需求,也满足儿童在教育、医疗、安全、心理健康、社会融入等方面的需要。对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群体,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专业性强的慈善组织合作,使其协助监督基本生活费发放、医疗和教育方面优惠待遇落实等政策的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借助社会力量共同探索儿童保护制度。
  (三)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医疗救助。现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引导社会力量围绕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开展活动。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的捐助力度。对于开展护理型、服务型项目的慈善组织,要协助其与医疗机构、儿童家庭或福利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对于设立资助型项目的慈善组织,要指导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间的衔接,通过规范化的项目运作,形成“医疗救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府医疗救助——慈善组织救助”的良性流程。鼓励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32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衔接的试点。
  (四)协助社会力量争取资源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秉承儿童优先原则,在引导社会捐赠、配置慈善资源时,向关爱儿童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作出倾斜。要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将一定比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投向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鼓励各级民政部门用好本级彩票公益金,设立示范性项目,发挥引领作用。要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4〕5号)的要求,将优秀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及时推荐给各级工商联组织和民营企业。
  (五)将有关工作经验及时提升为政策法规。各级民政部门要打造“慈善探索、福利接棒”的工作机制,对于社会力量在服务儿童过程中形成的成功模式和有效经验,要及时将之上升为政策或制度,为儿童提供更具持久性、稳定性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与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有益于儿童的福利政策和制度试点,支持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六)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表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尊重儿童及其监护人意愿和隐私权的前提下,推动慈善组织及时披露有关工作和活动的信息。要定期评估相关慈善项目,着力宣传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团队专业、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激励和表彰。对在儿童福利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列为“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的候选对象。
  四、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定位明确。政府是保障儿童福利需求的责任主体,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的活动是对政府工作的必要和有益补充。不得将民政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任务转嫁给慈善组织,不得用社会捐助或慈善组织对儿童的经济援助,来冲抵孤儿基本生活费等财政支出。
  (二)有效对接。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供需两方面着手推动相关信息的无缝对接。在需求方面,要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与学校、医院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各类困境儿童的档案。在供给方面,要借助中国慈善信息平台、《慈典——慈善救助信息实用手册》等渠道,掌握本地儿童福利领域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情况。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慈善信息的共享。
  (三)精细化指导。民政部将组织有关学术机构和慈善组织,根据不同困境儿童群体的特点,编写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工作指导手册。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写更为具体的工作指南。鼓励慈善组织间相互进行技能培训和经验分享。对于各类社会力量在服务儿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反映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四)加强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支持社会力量关爱儿童、服务儿童的同时,加强对相关慈善活动、慈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要把好社会力量进入儿童福利领域的入口关,确保其发挥积极作用,严格防范借儿童慈善活动非法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

民 政 部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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