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违反 GPL 协议致侵权被判罚 50 万

Segment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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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14:40

技术编辑:MissD 丨发自 思否编辑部

公众号:SegmentFault




近日,国内首例违反 GPL 协议致侵权的案例被判罚。据悉,本案的被告方分别为三家科技公司,因使用了原告方的系统代码(该代码后续开源版本中已将“适用 GPL3.0 协议”的表述删除),因此违反了 GPL3.0 协议导致 GPL3.0 协议自动解除,被告失去了 GPL3.0 协议下的源代码授权保护,进而构成侵权,且侵权事实成立,最终被判罚 50 万元。



据 GPL3.0 协议规定,授权人许可开发者及用户自由使用设计前提条件(如开放源代码、标注著作权信息和修改信息等),这也是协议所附的解除条件。一旦开发者或用户违反了该条件,则 GPL3.0 协议在授权人与开发者/用户之间会自动解除,开发者/用户基于协议获得的许可即时终止。开发者或用户实施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由于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


案件概况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风灵公司)


被告: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风灵公司)(福建风灵公司系被告北京风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开发“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 V1.0(简称 VirtualApp V1.0)。VirtualApp 从 2016 年 7 月 8 日的版本开始引入开源协议,起初为 LGPL3.0 协议,2016 年 8 月 12 日更换为 GPL3.0 协议。2017 年 10 月 29 日,原告公司在 VirtualApp 后续开源版本中删除“适用 GPL3.0 协议”的表述。


2017 年 11 月 8 日,原告公司为 VirtualApp V1.0 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 VirtualApp V1.0 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


2017 年 12 月 30 日由 Lody(原告公司股东、VirtualApp 项目人罗迪) 提交的更新(对应 Git 码为8e6d9cd925af55b53a7e93046c469dd69676c38b)的 CHINESE.md 文件内载明“VirtualApp(中文名为罗盒)2017 年 8 月份正式公司化运作,当您需要将 VirtualApp 用于商业用途时,请务必联系 QQ1*购买商业授权……VirtualApp 源代码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


2018 年 9 月,原告调查发现名为“点心桌面”的软件使用了 VirtualApp V1.0 的代码,将两个软件源代码进行分析比对,两者间 421 个可比代码中有 308 个代码具有实质相似性,有 27 个代码具有高度相似性,有 78 个代码具有一般相似性。因此,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相似。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庭审明确诉请为判令如下:


1.被告福建风灵公司、被告北京风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即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提供所有版本的“点心桌面”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


2.被告福建风灵公司、被告北京风灵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0 万元;


3.被告福建风灵公司、被告北京风灵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50 万元;


4.被告福建风灵公司、被告北京风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证据显示,被告福建风灵公司系被诉侵权软件“点心桌面”的著作权人。被告北京风灵公司亦被有关互联网平台标示为“点心桌面”的开发者,并被登记为“点心桌面”软件的著作权人。此外,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的“点心桌面官网”和“应用宝”网站分别由被告福建风灵公司和腾讯公司经营。


立案之后,经查,被诉“点心桌面”App(V6.5.8)中使用了原告采用 GPL3.0 协议发布的VirtualApp,同时被告对此亦予以确认。


据本次案件的判决书显示,GPL3.0 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一审判定两侵权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50 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的判决书明确了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侵权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他人对开源软件的不正当利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授权人的利益,使他们保有继续创作的动力,促进源代码共享和知识的传播。


业内律师关于 GPL3.0 的相关解读


开源软件是一种开放软件授权使用限制的软件,其具体授权使用方式按照相应开源许可证(“开源协议”)执行。常见的开源协议主要有GPL、LGPL、MPL、MIT、BSD、Apache,各类开源协议还可能存在不同版本。


为减少研发成本,相关当事人(“被授权人”)在开发软件时可能会选择使用开源软件(“原始版本”),通过对开源软件的改造形成自研产品(“衍生作品”)。


就 GPL3.0 开源协议(“ GPL 协议”“协议”)案例,以及被授权人使用开源软件的若干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可能的问题主要有以下:


  • 问题一:使用开源软件是否需要遵守开源协议;

  • 问题二:使用开源软件是否需要对自研软件源代码进行披露;

  • 问题三:使用开源软件对自研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 问题四:使用开源软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商业竞争的影响。


一般认为,开源协议是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关于软件使用的授权许可协议。尽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在相关司法判例中引用 GPL 协议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开源协议在当事人(授权人、被授权人)之间的效力及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基于我国相关司法判例对 GPL 协议效力的默认,如果当事人违反 GPL 协议,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判罚,作为首例 GPL3.0 协议发挥法律效力的案例,相信对于今后国内开源生态规范化治理及健康发展,都是不错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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