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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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武先生,青岛市即墨区某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杜柏飞,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申请人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2001年,因结婚需要,经村委会批准,申请人在承包地上建设了一栋宅基地房屋,该房屋是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唯一住宅。2018年,申请人所在村进行搬迁改造,申请人的房屋在此范围内。因未与被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申请人未同意搬迁。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房屋系违法建设为由,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申请人于是委托杜柏飞律师依法维权。在杜律师的指导下,申请人把温泉街道办复议至即墨区政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即墨区政府查明上述通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未能举证其作出上述通知书行为的合法性,遂确认该通知书违法。
文书掠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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