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 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2020年2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
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
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交水规〔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要求,为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水平,现公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附后)。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从事客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旅客应当配合做好安全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中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或有条件托运的物品,旅客可将其作为行李托运或自行处置,具备条件的也可暂存处理。旅客违反相关规定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危险品、违禁品或管制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子弹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6日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
禁止托运物品目录
1.枪支、子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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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或公务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 |
2.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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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 |
3.管制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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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 |
4.易燃易爆物品、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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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在船上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供活海鲜补充氧气除外)、水煤气、硫化氢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
5.高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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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高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高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 |
6.危害船舶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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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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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
限制托运物品目录
1.有条件携带的物品,超出部分可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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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5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 |
2.禁止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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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表演刀具; |
3.禁止携带但可有条件托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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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但不超过75%的酒精或酒精饮料(包装完整且标识清晰),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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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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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客船技术状况不宜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具体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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