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7年2号)
国务院关于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210号
河南、河北、山西、安徽、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6〕24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部地区崛起和新型城镇化等国家重大战略,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深化产业体系分工合作,加强生态环境同治共保,促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构建网络化、开放式、一体化的中原城市群发展新格局。
三、河南、河北、山西、安徽、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会商推进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依法落实《规划》明确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支持中原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投入、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