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

联合创作 · 2024-09-02 10:34

基金会简介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于2006年12月在广西区民政厅登记成立。登记证号:桂基证字第14号。

现任理事长:刘一川、谭锦球、林炳东、罗盛宗、杨奋彬、邓清河;秘书长:刘一川(兼);联系人:李洋。

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主管,以港澳政协委员为主组成的慈善机构。理事会现有理事14人,监事4人;名誉理事4人。

基金会宗旨

在广西区内开展对贫困家庭的孩子资助其完成学业及其他有关扶贫助残活动。

业务范围

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参与扶贫和助残等公益活动,接受各界人士资金、物资的捐赠。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英文名为Guangxi Xieli Fuzhu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依法依规,民间主导,规范管理,遵照捐赠意愿资助贫困学生、培训农村教师、改善教学条件,参与扶贫助残活动,促进广西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 万元,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香港地区常委谭锦球、委员刘一川、王惠贞和香港广西联谊总会吴维新、杨奋彬及部分成员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在南宁市桃源路3号15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二)开展农村教师培训、职业教育培训等公益性项目;

(三)参加有关扶贫和助残等公益活动;

(四)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五)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扶贫、助残等事业相关的扶持、资助项目;

(六)接受委托管理国内外其他基金机构用于发展广西教育、扶贫、助残的资金;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必须按提议召开。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这类会议,可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5名,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从监事中产生。监事与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员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或由按顺序排列的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若干名。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对基金会成立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对基金会事业给予长期支持或曾在本理事会担任过理事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基金会活动,鼓励其对基金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经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聘请常年义务法律顾问1—2名。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其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利息收益;

(三)合法投资或经营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尊重捐赠人捐资意愿的前提下,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二)开展农村教师培训项目;

(三)帮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审批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和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广西境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12日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5月,荣获2019—202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2月,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被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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