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34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七条 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
南昌市校区: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
共青城市校区:江西省共青城市青年大道78号。
为响应江西省委省政府建设共青城先导区的重大决策,学院将于2017年9月逐年入驻共青科教城办学。共青科教城是江西省委省政府重点打造的一座“水在城中、校在林中、房在景中、人在画中”的生态园林高教区,学院共青城市校区总投资近10亿元,校园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舍建筑总面积约19万平方米,学院共青城市校区依照人性化和智能化校园管理理念,积极打造生态优美、教学设备先进、服务设施一流的现代化校园。
第九条 学院简介: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位于“物华天宝,人杰地灵”之美誉的江南历史文化名城——江西省省会南昌。学院创办于2001年5月,隶属江西师范大学,是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秉承江西师范大学优良办学传统,学院孕育了“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文化铸校”的办学理念,砥砺出“持中秉正,知行合一“的院训。学院高举“尊师爱生”治校思想,以建设独立学院中省内领先、国内知名的综合性、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目标,以培养和造就“品学俱优,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较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坚持按大学发展规律办学,按人才成长规律教学,按科学管理规范治学。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院长负责、党委监督、教授治教的管理运行机制。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学院融教育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八大学科为一体,现设有10个二级专业学院、43个本科专业,5个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点、5个联合培养学术型硕士点和1个校级研究中心,全日制本科在校生7200余人。
学院聘请了我国著名数学家、教育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王梓坤教授任名誉院长。现有专任教师400余名,副教授以上教师占60%,讲师以上教师占90%,100%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初步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的专业化师资队伍。学院设立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学院高度重视教育教学工作,视人才培养为办学根本,积极倡导“品学并重、学练并重、学用并重”的知行文化,推行多样化、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严格的教学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始终注重高素质应用性人才的培养。学院自举办以来,生源质量、就业率、考研率、全国大学英语及计算机考试通过率等一直稳居全省同类高校前列,并在学科专业竞赛、学术科技活动、体育竞赛活动等方面屡创佳绩。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已与英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匈牙利等国外10多所高校建立了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在省内外建有教育实习和实践实训基地40多个。
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卓有成效,李克强总理莅临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视察指导,寄语大学生就业、创业,给社会创造财富,给家长带来欣慰,给全社会带来欢乐。学院2005年被教育部列为100所优秀独立学院,2008年被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十大品牌独立学院,2013年被中国校友会网评为中国区域高水平独立学院。在2015中国独立学院最佳专业排行榜中,学院入选最佳专业排名、入选星级专业层次和数量均居江西省第一。在中国校友会网全国独立学院排名中,学院始终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稳居江西省前两名。在2015年江西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中,成绩名列全省独立学院首位,是全省唯一具有2个专业位居第一、所有参评专业都位居前两位的独立学院。学院连续荣获2010-2012年度、2013-2015年度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高校。
为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建设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学院积极响应江西省委省政府号召,将于2017年9月迁址江西省赣江新区共青科教城办学,从2017级学生开始,逐年入驻共青新校区。“十三五”期间,学院将以“聚焦改革创新,实现转型发展”为主题,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引领,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凝聚全院共识,解决影响和制约学院事业转型发展的关键问题,夯实办学基础,激发办学活力,创新发展举措,凝练办学特色,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影响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791-88506112(兼传真)。
第四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2017年学院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共33个本科专业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2500余名。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予以公布。各省市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信息发布、学院招生简章,或在学院网站上查阅。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分配基本原则:按照教育部和招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院的“十三五”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发展定位和往年计划分配情况,制定学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认真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动态调整,稳步提升生源质量。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一)在保持各省市本科招生计划与往年相比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近年来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数比例和生源质量、各地录取独立学院人数占独立学院全国录取总数比例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度各省区本科招生计划总数;(二)适当向生源质量好、报考热度高、社会需求大的专业倾斜;(三)统筹做好招生计划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适度调减属地江西及独立学院录取比例相对较高地区的招生比例,将调出招生名额和学院招生增量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人口大省、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江西省为本科院校第二批,在其它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按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的省市,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实行网上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省市,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录取,依次类推。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批次对应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预录取排序时,出现专业成绩同分情况下,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往低排序录取。如当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则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吉林省考生报考学院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须取得取得我院相关专业校考合格证。我院未组织校考的省(市、自治区)和专业,须取得当地艺术类相关专业的省统考(联考)合格证或超出规定的合格线。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原则上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对报考英语、翻译等外语类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其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5分(150分制)。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时各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预留计划数量: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二十五条 预留计划使用原则: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在远程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调减回来的其他招生类别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不点招”、“不收费”、“不降分”的规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江西省物价、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由各省(市、自治区) 招生主管部门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向考生公布。分专业收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13000元/年,理工科类专业14500元/年,艺术类15500元/年,体育类15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学扶困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年划拨有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勤工助学为主要途径,困难补助为辅助手段,奖学金为激励方式的奖学、助学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各项困难补助等,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可以参加学院设立的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学院还设立有一定数量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及相关资助。
第三十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中秋、元旦等节日,学院还会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
第九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注册学籍后,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印章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2017级新生将在共青城校区报到入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其他须知
第三十五条
学院网址:http://www.gpu2001.com/
招生办公室电话(兼传真):0791-88506112
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邮编:330027
Email: sdkyzsb@qq.com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计划、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7年4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