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1年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锦州市
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1〕5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的请示》(辽政〔2000〕13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锦州市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港口城市,辽宁省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锦州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锦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53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优化主城区用地布局,重点发展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严格控制主城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之间的隔离地带,防止连片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城镇的功能,以主城区为中心,大凌河、广宁、义州和黑山为次中心,102国道、沈山铁路、锦阜公路等为轴线,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采取措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5.9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62.70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4.2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74.58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化和完善主城区路网结构,加强城市南北向交通联系,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对中央大街、解放路等主要干道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规划控制和交通引导。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锦州市是缺水城市,要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切实加强对大凌河、小凌河地区地下水源地的保护。要加快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并采取其他有效节水措施,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形成节水型城市。要加大对大气和水污染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主城区内水体周围、道路两侧以及山地的绿化,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充分利用锦州市环山、面临小凌河和女儿河的自然条件,形成自然与人工相互融合的城市景观。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锦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锦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锦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锦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锦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