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
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
(2022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完成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此前已受理的事项继续由其办理完成。各地要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并定期将承接办理的权责事项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对各地承接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权责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委托权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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