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国标代码:13249。学院地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教发函[2004]12号)。

  第三条修完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相应专业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阳光工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在上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成立由学院院长、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宣传、录取、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院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定后,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和我院向社会公布。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为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如需要调整专业,按照《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

  第十二条 学院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实行“院校+专业(类)”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安排;实行“专业组”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三条 学院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的学生,按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加分的学生。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专业培养需要,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我院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药学、制药工程等本科专业,专科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听觉全失的考生。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有上述身体缺陷的考生,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经考生本人同意将其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就读。

  第五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制年限收取学费,按实际选住的宿舍,收取住宿费。学生在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临床医学、麻醉学专业为17000元/年;护理学专业为16500元/年;护理学(涉外护理方向)专业为19500元/年(含3000元雅思培训费);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制药工程专业为14000元/年;公共事业管理、软件工程、信息资源管理专业为12000元/年。专科专业:护理、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及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为10000元/年,护理(涉外护理方向)专业为13000元/年(含3000元雅思培训费)。住宿费为800-1200元/年。学院收取学费按当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学院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新生按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要求到院报到。

  第十八条学院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经学院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奖贷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42000

  招生电话:0719-8875333(兼传真)

  招生网址:http://yhgj.hbmu.edu.cn

  E-mail:yhxyzs@hbmu.edu.cn

  监察电话:0719-889107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通过我院本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最终解释权归属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院原招生章程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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