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22号)

联合创作 · 2004-01-01 00:22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

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443号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审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789)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你们制订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了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国 务 院         

二○○四年六月七日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