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22号)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
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4〕43号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审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7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你们制订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了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国 务 院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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