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27号)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2016年8号)

联合创作 · 2015-11-24 00: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27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5年11月24日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全程留痕、监督有效”的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廉政建设,防范廉政风险,在健全现有制度基础上,就进一步规范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再融资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全面简化发行条件
  根据简政放权的总体工作要求,贯彻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基本理念,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工作要求,研究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现行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证券法》未明确规定的发行条件,一律予以取消,调整为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落实监管要求,减少需要审核把关的项目和内容,从源头上减少审核权力。
  二、公开裁量判断标准,杜绝“口袋”政策
  对于依法应当通过发行审核工作把关判断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全面总结审核实践经验,归纳整理以往审核标准和典型案例,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适用意见或者发行审核监管问答等形式,全部向社会公开。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成熟一项公布一项,切实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审核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明确审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审核标准,防止出现“同事不同办”问题。
  三、严格审核流程管理,明确审核期限要求
  严格按照已公布的审核流程安排审核工作,除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自身原因外,不得无故调整审核进度排序。明确各审核环节时限要求,在正常审核状态下,从受理发行申请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等审核环节工作,使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审核进度有明确预期。
  四、强化集体决策机制,规范重大问题决策程序
  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是否构成发行融资障碍、是否影响审核进度等重要事项的确定,均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任何处室和个人无权单独对企业问题进行定性或者叫停审核进程。发行审核中遇到的复杂疑难和重大无先例问题,按程序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进一步明确初审会、发审会审核的重点,落实审核工作责任,对于现行审核政策已明确的问题不在相关审核会上重复讨论,有效提升审核工作效率。
  五、畅通服务渠道,建立预约接待制度
  建立预约接待制度,及时满足发行人正常的业务沟通需求。发行人按规定提出接待预约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接待工作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并做好接待记录。严禁审核人员在发行审核期间与发行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向发行人提供审核人员电话和电子邮箱,便于发行人与审核人员沟通交流。向发行人提供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对于发行人提出的投诉意见,发行监管部应及时处理。
  六、规范审核全程留痕,强化审核过程约束
  完善审核工作留痕制度,做到受理、反馈、初审、发审、封卷、会后事项、发行核准等审核关键环节均有据可查,便于事后追责。建立严格的文件签转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反馈意见、初审报告、发审委意见等重要文档由相关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严格执行发审委工作底稿制度,发审会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存档备查。
  七、加强履职回避管理,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严格执行公务回避规定,细化发行审核工作中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审核人员存在持有发行人股票或者其亲属在发行人、有关中介机构担任重要职务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发审委委员存在本人及其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明确回避事项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及监督问责机制,进一步保障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八、严格发审委工作纪律,强化发审委工作监督
  严格执行发审委委员与其所在单位业务脱钩制度,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委员身份有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加强发审委委员和发审会审核工作管理,委员应紧密围绕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写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有明确意见,表决意见应当与工作底稿一致,否决企业发行申请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发审委委员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是否滥用表决权、表决理由是否正当合理、表决意见是否与工作底稿一致等进行监督检查。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的,及时进行处理。
  九、强化审核监督管理,落实执纪问责要求
  进一步完善并切实落实执纪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全面加强对审核工作和审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行为,及时纠正。严格执行违纪问责制度,对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人员,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浏览 2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