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决定
(2014年7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的建设要求,通过简政放权激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的创造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
一、总体要求
根据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海洋经济发展主题,围绕建设“海洋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地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为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发挥示范作用”的要求,将有利于提高新区行政效率、符合新区发展定位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行使,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的行政管理权限主要采用委托的方式实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有法可依,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二)需求导向。以有利于激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体制机制活力,满足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创新发展需求为导向,真正将权力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三)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理机构对受委托范围内的事项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理机构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财政负担;赋权事项中涉及到的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三、赋权范围
将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海洋经济类、投资发展类、人才引进类等第一批67项管理权限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具体赋权目录详见附件。下放的事项均由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理机构在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辖范围内行使(不含跨区域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四、有关事项
(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衔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接受委托条件完备情况,组织开展与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签订行政管理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并向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其他市级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抓紧梳理相关行政权力,积极开展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全面赋权工作。
(二)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尽快落实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三)对决定赋权的事项,要切实赋权到位,任何部门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避重就轻,甚至收回或变相收回。本决定未明确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市政府本着行政提速、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原则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