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2001年3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2001年9月5日)
1991年,中央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10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定,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进入新世纪,我国开始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始终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总体形势很好。但也要看到,我国仍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主要是: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利用所谓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制造事端,企图破坏我国的社会稳定。“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断策划和煽动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横行,爆炸、杀人、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盗窃、抢劫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不少地方人民内部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增多。同时,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的法制建设、思想教育和治安管理等方面工作还没有完全跟上,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群防群治工作受到削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没有落到实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问题的解决。今年初,针对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召开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做好新世纪初的社会治安工作作出了部署。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辟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也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全党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更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社会治安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保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增加必要的工作力量,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要予以保证。
二、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防范工作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各级政法部门要把“严打”落实到各个执法环节,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经济犯罪。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实效。
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要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到“预防为主”上来;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关注的治安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信访、人民调解等组织的作用,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案件的预防工作;要努力提高安全创建的质量,扩大覆盖面,增加治安防范的科技含量,不断探索和深化各种形式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平安大道、安全文明校园、无毒社区和企业地方共建安全社区等工作,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
——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房屋管理和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人口流出、流入地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提高劳动力的组织化程度,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社会各方面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其他落脚点的管理。要重点做好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要克服“重收费轻管理”的错误倾向,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劳动教养场所要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要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时的衔接工作,做到不漏管、不失控,特别要重点做好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防范管理工作;要广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就业渠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帮教工作,尽可能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同时,要采取措施,做好管制、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加强普法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德育课程,落实计划、课时、教材、教师,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查禁淫秽色情活动和各种非法出版物,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乡镇(街道)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强化政权意识,大力加强乡镇(街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其协调各方、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搞好村(居)委会的综合治理工作,关键要大力加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的领导班子建设。村(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治保会、调解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注意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地筹集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所需的经费,除政府财政适当补贴以外,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军警民联防队伍,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公安机关要推行警务到社区的活动,努力实现“一区一警”,力争把更多的警力投入到社区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工作之中。
基层党政领导和政法、综治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狠抓落实,认真解决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进村入户,落实到人。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已初步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一工作格局。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针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治安问题作出部署;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断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要针对社会治安的新特点,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在治安管理和防范中的作用,对社会治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堵塞违法犯罪漏洞,减少社会治安问题。
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要加强综合治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大力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结合。要不断完善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五、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严格执行责任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要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要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要表彰奖励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要严格执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地方、单位及部门进行领导责任查究的力度,坚决实施一票否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切实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