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6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2002年11号)

联合创作 · 2001-07-12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66 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71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2001712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于2000726日颁布施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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