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6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2002年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66 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2001年7月12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颁布施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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