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4号)

联合创作 · 2003-01-01 00:04

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

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2001〕48号、署岸发〔2002〕3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有关单位对其生产、安全、查验和监管条件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启用,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如需要增设查验机构、增加查验人员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的启用,属口岸扩大开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开放管理和加强监管,对尚未划定开放范围的已开放港口口岸,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及总参,商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开放范围予以划定。

国 务 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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