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历史沿革
1912年1月9日,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正式成立。19日,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这是中国资产阶级首次以中央政府名义发布的教育文件。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成立文化教育委员会、教育部,设立普通教育、专门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司。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举行成立典礼。郑王府旧址,成为全国教育工作最高行政机构的所在地,这使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有了极其重要的组织保障。教育部成立后,即着手筹备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49年12月23日-31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50年6月1日-9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
1950年8月1日,教育部颁布新中国第一个《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2日-11日,中国教育工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0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这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大学。
1951年3月19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中等教育会议。
1951年8月27日-9月11日,教育部合并召开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
1951年9月20日-28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
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发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小学暂行规程(草案)》。
1952年11月,增设高等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
1954年,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
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其中提出教育事业五年建设的计划和工作重点。
1956年6月2日,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筹备处成立,4年后正式建所。
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
1958年4月和6月,中共中央分两阶段在北京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精神后来写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58年颁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示》宣布:“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
1964年7月,恢复高等教育部。
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
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教育部,成立国务院科教组。6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关于招生(试点)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废除招生考试制度。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决定恢复教育部,整顿教育工作开始。
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从此恢复了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制度。11月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出《关于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期中断的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从此开始恢复。
1978年8月26日,教育部发出通知,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学执行《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以后又相继发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成为新时期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拉开了中华民族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序幕。
1985年5月15日至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邓小平出席闭幕式,发表了《要把教育工作认真抓起来》的重要讲话。一周后,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5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六届十一次常委会决定撤销教育部,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绘制了上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我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蓝图。
1994年的全教会动员全党全社会认真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
1997年,国家教委组织实施“高等师范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形成一大批重要项目成果。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更名为教育部。
2000年,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逐步构建了教师资格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的任务。
2008年7月10日,《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
2015年10月29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首次写入中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的文件。
2018年11月1日,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会议在京举行。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召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成立启动会。
机构职责
一、 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 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 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导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开展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综合治理
组织机构
司局机构
直属单位(团体)
直属高校
现任领导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总督学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主任
:教育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历任部长
地理位置
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