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 见的通知 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7号)

联合创作 · 2010-01-01 00:07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2009〕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进一步发挥国家高新区在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撑地方经济增长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专此通知。

科 技 部         
二○○九年七月七日   

 

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的支撑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挥国家高新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建设国家高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经过近20年发展,国家高新区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面旗帜。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国家高新区迎难而上,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的作用,对战胜金融危机、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现国民经济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始终坚持“四位一体”的发展目标,承担起战胜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率先复苏崛起的责任,承担起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责任,承担起深化改革、探索新形势下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路的责任。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与实施扩大内需、重点产业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部署相结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建立适合高新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法制保障和政策措施。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把科技措施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相结合,把帮助企业解决现实困难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相结合。四是坚持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相结合。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营造产业化环境,加速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五是坚持长远与近期结合。应对金融危机的近期措施,同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相结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
  (四)战略任务。国家高新区要充分发挥在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撑地方经济增长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培育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支撑重点产业振兴;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在区域经济中的比重;支持科技人员服务基层,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着力体制机制创新,整合资源,形成发展合力。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五)抓紧实施重大专项,培育战略性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围绕新能源、生物、新材料、信息、航空航天等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组织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加国家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促进战略性产业布局和发展。大力发展创意、动漫、游戏、应用软件以及软件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形成产业集群。深入做好世界一流园区、创新型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的创建工作。
  (六)加速重大技术和成果推广应用,支撑重点产业振兴。结合自身实际,针对产业振兴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推广一批能有效促进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的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等一批重大产业技术的应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主导产业需求,开展国家高新区产业升级路线图行动试点。
  (七)加快省级高新区的升级工作。按照“坚持原则、积极审慎,以升促建、加强指导,择优选择、区域平衡,完善指标、科学评估”的工作原则,对有优势、有特色、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审批,升级为国家高新区。加强对省级高新区建设的指导和培育,提高对区域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支撑能力,为升级工作打好基础。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公共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
  (八)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带动企业提高竞争力。依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科技资源,提高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能力,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和开拓市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九)鼓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新区要动员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力量,深入基层为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服务。以实施“千人计划”为重点,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开展项目推介和人员引进活动。鼓励高新区与高等学校共建毕业生实训基地,开展就业实习、模拟创业和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十)支持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增强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能力。优先支持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申报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加快先进技术的辐射转移。优先支持国家高新区建立创意等新兴产业的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加大对国家高新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平台建设的支持强度,促进开放共享。
  (十一)促进创新创业和科技中介体系建设。国家高新区要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工业分包、工业设计、节能减排、咨询诊断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孵化器引入创业导师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支撑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行动,依托高校科研资源和成果转化提升发展质量。强化技术转移机构的增值服务能力,建设专利数据库。
  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政策“先行先试”
  (十二)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国家高新区要坚持精简高效的管理理念,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环境等方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各方面力量和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区发展。各级科技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在高新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高新区的试点示范作用。
  (十三)加强金融政策创新。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加快扩大在国家高新区进行试点。鼓励和引导银行在国家高新区的分支机构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推动银行贷款模式创新,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深化科技保险试点,推广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支持企业通过债券融资。鼓励国家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初创期企业提供服务。
  (十四)加强财税扶持。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高新区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推广应用。建立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孵化器税收减免、创业投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扩大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贷款贴息规模。
  (十五)探索科技资源配置新模式。支持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和机构参与承担国家重大专项、863计划、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鼓励国家高新区组织各方面力量承担对当前产业发展和扩大内需具有直接作用的攻关任务。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等支持力度,提升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力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任务
  (十六)科技部将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的业务指导。把高新区建设的重大问题纳入部省会商,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推进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定期组织国家高新区的评估,提高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逐步完善省级高新区的统计和评价体系。
  (十七)省级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制定本省范围内的高新区发展规划,集成科技和创新资源,支持高新区建设和发展。要探索与高新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共商机制,共同解决高新区发展的关键问题。
  (十八)国家高新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发挥高新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作用,制订必要措施,支持高新区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国家高新区在集聚高新技术产业、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金融支撑体系等方面取得新的成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新区发展专项资金。
  (十九)国家高新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坚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战胜金融挑战、实现结构调整、提高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努力成为依靠自主创新、实现科学发展的先行区和示范区。省级高新区可在省级科技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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