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 书的批复(2000年1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与
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0〕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云政发〔1999〕24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 务 院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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