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
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
(2021-12-05) 市政府令第94号 自2022-02-01起施行
(2021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94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促进健康太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六)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七)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和健康促进行动,协同推进实施健康太原行动。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制。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审批、园林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发生公共卫生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动员单位和个人开展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培养文明卫生习惯、强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标准,制定卫生城市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创建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编制健康城市、健康村镇规划,加快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建设。
第十条 每年四月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在全市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爱国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建设,增加健康教育服务能力,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全民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加大对重点人群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力度。
第十三条 宾馆、商场、公园、机场、车站、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日常健康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公益宣传,倡导绿色环保生活理念。
鼓励各类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健身活动,积极落实工间(前)操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鼓励新建工作场所建设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
第十六条 全市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图书馆等无烟环境建设活动。无烟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七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戒烟服务。
鼓励控烟志愿服务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统筹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建筑工地、校园周边、背街小巷、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农村集中式供水等区域进行重点治理。
第十九条 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街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住宅区、工作场所卫生状况良好;
(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垃圾箱设置满足实际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三)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规范,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齐备;
(五)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
(六)集中式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污水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除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种属和孳生情况,科学指导除害防病活动,并将监测结果报送本级爱卫会。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宾馆、公园、机场、车站、学校、饭店、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挡鼠板、毒饵站、灭蚊蝇灯等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市爱卫会办公室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并向其告知有关机构登记和服务情况。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反馈。
第二十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对卫生创建和健康建设进行综合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生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太原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