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6 1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好“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部标代码为13641,注册地址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各本科专业的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

第九条 对文理科各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实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全部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由学院调剂录取到仍有缺额的专业;对服从部分专业调剂的考生,视考生服从调剂的专业缺额情况,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录取,如无缺额则做退档处理;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均使用英语。

第十一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学院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关于学院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除经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批准的专业在录取时使用学院专业校考成绩之外,均

使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

2.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投档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按照专业志愿,实行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投档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按照文化、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3.舞蹈学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8米以上,男生身高1.68米以上。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区)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体育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如投档的文理科考生文化考试总分相同,艺术类、体育类考生专业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为综合分)相同,则按照“文化考试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语成绩)——数学成绩”的顺序进行录取。

以上排序原则如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有不同,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区内的少数民族高考考生,根据广西相关招生录取政策进行录取。预科阶段学费标准为3800元/年,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阶段结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根据其综合成绩,参照志愿,第二年直升学院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为充分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任务,在各省(市、区)招生录取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将对已投档考生进行电话确认;因个人原因需放弃录取资格者,经学院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科生学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收费许可证号为F6888104-(1-6)。中文、经济管理、法学类专业为13500元/年(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专业为14500元/年);外语、理工类专业为1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为17000元/年;学前教育专业为13500元/年;体育教育专业为14000元/年。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十九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邮编:541006;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386、3696116(兼传真)(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学院的网站上公布);学校网址:http://www.gxljcollege.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浏览 7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编辑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编辑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