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3:53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80

第六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东首4657号

第七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学院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教学系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和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不加试口语。本校的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小语种新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3+2专本贯通培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实际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报考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在普通高考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志愿填报设置和投档原则进行录取。

2.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3.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4.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5.春季高考考生,分专业类别按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技能拔尖人才招生录取,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6.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及录取执行《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收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科教(2022) 17 号) 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对复查或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电话:0531-5176577751765766

传真:0531-51765777 邮编: 250103

监督电话:0531-51765705

网址:www.sduc.edu.cn

邮箱:zsjy@sduc.edu.cn

校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东首4657号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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