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2018年32号)
民政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
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近年来,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工作呈现增多趋势,在推动军地学术交流、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擅自冠以涉军名称、随意开展涉军业务活动、吸收未按规定批准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等问题,在军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冠以涉军名称的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一般不得冠以“解放军”、“军队”、“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士兵”等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字样。
确因工作需要冠以涉军名称的,其冠名事项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全国性社会团体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同意;地方性社会团体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同意。具体事宜由军队组织部门承办。军队政治工作机关同意后,出具《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民政部门依据《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分支机构冠以涉军名称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已经冠以涉军名称的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以上程序权限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前不得再组织相关活动。
二、规范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管理
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涉军业务活动,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有关部门担负的职能交叉重叠;二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部门担负的职能业务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情况需开展与军队有关的业务活动。
全国性社会团体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备案;地方性社会团体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备案后,社会团体可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涉军业务活动,可以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将开展涉军业务活动情况报军队相应业务部门。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办理报批手续,未履行程序的,不得开展相关涉军业务活动。
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部门担负的职能业务无直接关联的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确需开展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应当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逐级报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备案;地方性社会团体,应当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
三、严格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管理
军队人员(指军队编制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明确的有关要求。已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军队不再负责审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的管理和审批,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相关规定执行;无军籍退休职员干部按照安置地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干部相关规定执行。军队退役人员不得以军人身份参加社会团体和社团活动。
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军队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或者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必须以《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为凭;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必须以《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为凭。军队人员和单位无《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的,一律不得参加或者兼任。
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换届后,军队人员和单位需要继续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未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按照军队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报批由拟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军队人员的管理部门承办。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军队主管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涉军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民 政 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