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18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
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3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计经贸〔2002〕1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是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现有储备棉管理机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转资产和财务关系。
中储棉公司受国务院委托,具体负责国家储备棉的经营管理。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中储棉公司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统一核算、自负盈亏。
三、中储棉公司由中央管理。国务院向中储棉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中储棉公司实行业务指导。中储棉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并可直接与其联系相关业务。中储棉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为中储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储棉公司对国家储备棉经营管理系统的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
四、同意将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建设资金划转作为中储棉公司的注册资金。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代管的棉花特准储备资金划转中储棉公司,用于解决国家储备棉所需的收购资金。可先借用棉花特准储备资金进行注册,总额控制在10亿元以内,待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建设竣工决算批复后用新增资产进行调整。组建中储棉公司所需开办费,由财政部审批,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同意中储棉公司根据棉花入库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原则上国家储备棉2—3年轮换一次。中储棉公司在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内,统筹使用保管费用补贴。中储棉公司统一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国家储备棉贷款,贷款管理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国家储备棉的利息补贴,由中储棉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直接进行结算。国家储备棉轮换费用、出入库的价差以及损失损耗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中储棉公司的经费,在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补贴中统筹列支,由财政部核定。
六、同意中储棉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实行计划单列,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赋予中储棉公司棉花进出口经营权和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给予中储棉公司适当的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组建中储棉公司是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完善棉花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你委要对中储棉公司组建工作加强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组建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现有储备棉管理机构要在做好国家储备棉管理的同时,抓紧中储棉公司组建工作,以实现顺利过渡。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