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2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17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已经2003年3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三年四月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
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和民航行业发展的要求,完善民用航空立法工作,民航总局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民航局令或者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116件民用航空规章和198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其他形式发布的108件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5件民用航空规章和34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二、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本决定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14件、25件)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
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
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评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14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86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3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11号)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 13 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9月26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刘 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6号)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25号)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令
第 116 号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已经2003年3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1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2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1 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7月6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8号)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2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18 号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2)已经2003年3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三年四月八日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 12 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蔡赴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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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 12 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10月26日经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谢伏瞻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
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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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年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92 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 长 肖 捷
2017年12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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