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的通知 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表(2002年24号)

联合创作 · 2002-01-01 00:00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

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1〕78号  


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财 政 部           

国家计委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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