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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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