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联合创作 · 2010-12-14 00:0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履行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管理监督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四害密度监测和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二章 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除四害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改善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蝇、蚊、鼠、蟑螂等综合措施。对容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储存、运输及废弃物管理等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和消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孽生繁殖。

第六条 控制四害密度的标准

(一)老鼠。城镇及特殊行业(粮食、商业、供销、车站、机场等)布粉法鼠密度控制在5%以下,目测法鼠密度控制在2%以下;布夹法鼠密度控制在1%以下。

(二)苍蝇。有蝇房间不超过5%,有蝇厕所、垃圾站(箱、孔)不超过5%;孳生地无蛆。永宁、贺兰县政府所在地有蝇房间不超过10%,有蝇厕所、垃圾站等孳生地不起过10%;孳生地基本无蛆。

(三)蚊子。有成蚊房间不超过6%,阳性房间成蚊平均数不超过8只。单位及居民住户及其周围环境不得有蚊蚴孽生地。

(四)蟑螂。有蟑螂房间不超过5%。有蟑螂房间的成虫数不超过5只,有蟑螂未孵化卵鞘的房间不起过2%,有卵鞘房间查见的卵鞘不超过2只。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 城建、工商、市容、城管、环保、园林、市政、房管、人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管理制度,抓好本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教学、居住区等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和个体工商户的除四害工作,由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各单位应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除四害工作,由工商行政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市、县、区、街道、乡(镇)应设除四害监督员,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发给监督员证件。其职责是:

1.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管辖区域内所在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工作。

2.向受检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密度调查或检测。受检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不得拒绝或隐瞒。

3.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凡成立地区性群众性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的,应经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审批合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除四害服务业务,并对除四害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除四害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进行有偿服务消杀。

对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又不采取消杀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爱卫办指派除四害服务机构强行消杀,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市、县、区除四害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处罚分警告、限期达标和罚款。

第十五条 对警告、责令限期达标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视情节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二倍至三倍的单位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处以6元至10元的罚款。

(二)对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四倍至六倍的单位,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和住户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

(三)对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七倍以上的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和住户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

(四)对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致使四害集聚或孳生的,除四害监督员可现场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五)村除四害服务机构,在负责消杀工作有效时限内,发现效果不佳,四害密度超标,除免费补课消杀外,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除四害监督员。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款票据,并向被罚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或出示处理依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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