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历史沿革
原名孝感县,1983年10月更名为,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原孝感市、原孝感地区改为省辖孝感市。原孝感市北部辖区划为孝昌县,南部辖区划为孝南区。
1952年12月成立孝感县人民检察署,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1954年12月更名为孝感县人民检察院,任命曹永兴为检察长。设立秘书和刑侦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一般监督、监所监督、劳改监督六个组。1957年机构调整为秘书组、三监组、刑侦组。1962年精简机构,只留八人,实行统一办公。1964年9月孝感县开始“四清”运动,业务工作基本停顿。“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9月军代表进驻政法机关。1968年6月实行军事管制,检察业务并入公安局预审股,留二名干部办公,其余人员参加“学习班”,检察院自此撤销。
1978年12月恢复孝感县人民检察院,任命张登杰为检察长。1979年元月开始办公,开设秘书、刑事检察股、法纪检察股;同年12月改设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1979年8月成立党委会,1980年成立检察委员会,1982年12月撤消党委成立党组,1983年6月增设政工科,同年更名为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1993年6月更名为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技术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和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设有税务检察室、财政检察室、粮食检察室、供销检察室和肖港、杨店、三汊、毛陈、卧龙等五个乡镇检察处。
1997年11月机构改革。设有:办公室、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警大队和肖港、杨店、三汊、毛陈检察处。按上级规定设置纪检、监察科。
2002年12月机构改革。设有:办公室、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渎职侵权侦查局(内设一科、二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和肖港检察处、毛陈检察处。按上级规定设置纪检、监察科。2005年7月,渎职侵权侦查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10月,设职务犯罪预防科。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检察长:孙丰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龚旭辉
主要职责
一、依法向区和区提出议案。
二、确定检察工作重点和制定相关措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全区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
五、依法对、和实行。
六、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九、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协同党委管理和考核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决定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三、管理检察人员,组织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政治处
反贪局侦查一科
反贪局侦查二科
反贪局侦查三科
反贪局侦查三科
反渎局侦查一科
反渎局侦查二科
侦查监督科
公诉科
检察技术科
监所检察科
民事行政检察科
纪检监察科
控告申诉检察科
举报中心
司法警察大队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职务犯罪预防科
肖港检察室
毛陈检察室
荣誉记录
2020年11月20日,被中央文明委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