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 的若干意见(2011年12号)

联合创作 · 2011-01-01 00:12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
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加快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简称ETC)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现就促进高速公路应用ETC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高速公路实行ETC收费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迅速,国家高速公路网络逐步形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进步和机动车辆的快速增加,公路网交通流量急剧增加,部分公路因停车收费造成交通拥堵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京津冀和长三角区域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的带动下,我国已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ETC技术、系列标准和相关设备,并在东中部的部分地区得到推广应用。实践证明,实施高速公路ETC,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公路收费站拥堵、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节约用地以及节约管理成本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公路网络化管理趋势、发挥公路网整体效益和提升服务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广应用高科技成果、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思路。贯彻交通运输行业做好“三个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科技成果的支撑作用,在总结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需求引领、政策指导、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在基本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区域加快推广应用高速公路ETC,逐步形成跨省区联网的收费格局,并加快形成高速公路ETC的规模化应用和产业链,充分发挥高速公路ETC应用的规模效益,在大幅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的同时,实现节能减排、节约土地和节省费用的目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安全、高效、绿色的公路交通运输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分级推进。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高速公路ETC总体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指导协调和推广应用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高速公路ETC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分别从资金保障、项目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依据各地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高速公路ETC推广的目标和任务,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的原则逐步推进。要以京津冀和长三角两个片区为基础,优先推进东中部地区高速公路ETC的普及使用,同时鼓励在西部确有需求的区域积极推广高速公路ETC。
  ——发挥市场机制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高速公路ETC推广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利用现有社会资源,节省系统建设费用、运营成本和使用者负担。
  ——坚持自主创新,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大力推进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ETC技术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应用,并严格按照已经发布的标准规范进行高速公路ETC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实现不同路段、不同省(区、市)之间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扩大我国高速公路ETC车道的覆盖率,实现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均建有专用的ETC车道;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ETC服务体系,向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分级管理、运转有效的ETC结算体系,提高结算效率,促进省际互联;通过政府引导、政策优惠、资金支持等措施,不断培育和扩大ETC用户规模;对尚不具备大规模实施ETC的地区,可先行在高速公路实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储值卡(含记账卡)付费方式。
  具体指标:
  ——力争到2011年末,全国高速公路ETC平均覆盖率(设置ETC车道收费站数量占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总数量的比例,下同)达到30%,ETC车道数达到2500条,ETC用户量达到200万个,非现金支付使用率(非现金交易笔数与总交易笔数之比,下同)达到10%。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国高速公路ETC平均覆盖率达到60%,ETC车道数达到6000条,ETC用户量达到500万个,非现金支付使用率达到40%。
  二、主要任务与实施要求
  (五)全面推进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未实现辖区内高速公路统一联网收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十二五”期内实现本省(区、市)内高速公路统一联网收费。经济关系密切、具备条件的区域内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区域联网收费。
  (六)大力推进重点地区实施高速公路ETC。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所有收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区域内交通流量大、主要省际运输通道的收费高速公路以及大中城市周边的收费高速公路,在现有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的基础上,都应设置或预留ETC收费车道,逐步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现阶段,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首先实现省级区域内ETC联网。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进区域ETC联网。当前重点要推进珠三角地区的跨省区ETC联网。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周边省份,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需求,逐步并入上述三个区域ETC联网范围。西南、东北等其他经济联系密切的区域,也应根据未来发展需求,推进区域ETC联网。
  (七)加大高速公路ETC车道建设力度。对于新建高速公路应严格按照《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GB/T20851)和《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建设ETC,并在收费站设置或者预留必要的ETC车道,相关费用纳入高速公路建设总概算中。对于已经运营的高速公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改建计划,逐步在收费站设置ETC车道。所有ETC车道均应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醒目、统一的ETC车道标识。
  (八)积极推进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非现金付费方式。在积极推进ETC的同时,在现有人工收费车道以及现阶段尚不具备实施ETC的收费公路上,要积极推进实施以非现金付费为主的收费方式,以满足公路用户特别是货车车主的现实需要。
  (九)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ETC相关标准规范和制度。根据示范工程实践,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ETC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具有ETC储值和银行卡应用功能的IC卡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统一的服务监督、考核、投诉和管理制度。
  (十)建立完善的ETC客户服务体系。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ETC车道及客服网点的标准、规范及标识,明确对用户的服务水平与要求。各地要加快建设并逐步扩展ETC客户服务网点,建立数据共享、代理充值、代理服务等合作机制,为ETC用户提供跨省(区、市)的服务功能。此外,ETC客户服务网点也可充分依托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基层窗口单位建立,还可充分发挥各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通过与多家商业银行合作,利用合作银行的服务网点,不断拓展ETC客户服务网点的覆盖范围,提高网点覆盖密度,为ETC客户充值、查询、车载设备维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继续开展ETC相关新技术的研发。在对现有ETC技术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可对卫星定位、3G、RFID等技术在ETC领域的应用进行研究,不断提升ETC系统的安全性、便捷性、开放性与兼容性。各地在推广ETC的同时,还应研究并处理好高速公路ETC与城市道路收费的衔接问题。
  三、保障措施与鼓励政策
  (十二)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抓好落实。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把促进高速公路应用ETC作为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有序推进。同时,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大资金投入和实施力度,强化宣传引导,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促进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加大ETC车道和客服网点建设投资力度。各地要加大投入,加快ETC车道、客服网点和省级联网结算中心建设。从2011年起,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ETC车道改造等,在政策、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十四)采取多种措施,降低ETC用户安装车载设备的成本,发挥ETC规模化效益。为提高广大用户使用ETC的积极性,发挥ETC规模化运行效益,各地在推进ETC建设时,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通过采取政府支持、银行合作、企业投入、市场开发等多种途径,降低用户安装ETC车载设备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为用户免费安装ETC车载设备。鼓励频繁行驶高速公路的政府机关公务车辆和实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以及交通运输系统的国有运输企业车辆安装ETC车载设备。
  (十五)实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鉴于实行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后,能够降低收费车道的建设费用及收费运营成本,对于已经实行联网不停车收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要对ETC用户(包括记账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用户)给予通行费优惠,优惠幅度原则上不少于5%。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落实。
  (十六)加强ETC关键设备的检测工作。各地要把ETC相关设备、产品纳入年度交通产品质量行业抽查的范围,定期对关键产品开展抽查,确保不停车收费设备和系统的标准符合性、互联互通和可靠性。具体的检测标准与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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