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中原工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0465。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硕士、本科、专科。
(五)办学地址: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西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146号。
(六)基本情况:学校始建于1955年,是面向全国招生,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工作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代办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当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简章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按规定比例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用于顺延录取各省平行志愿投档过程中多投或增投的考生。我校预留计划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集体决议、顺延录取、公开透明。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类别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艺术类考生填报我校志愿,须参加所在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我校设置了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考点省份的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合格证。
1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摄影专业、动画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投档考生,依照专业志愿顺序,按折合后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同,再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课总分、语、数、外的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2 表演专业的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再依次按文化课总分、语、数、外的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3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投档考生,按折合后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同,再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课总分、语、数、外的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4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投档考生,按折合后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50%+文化课成绩*5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同,再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课总分、语、数、外的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5 广播影视类(摄影摄像技术专业)的投档考生,专业课成绩达到河南省美术专业专科合格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非语言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各专业学生入校后公共外语教学为俄语。
第十七条 报考工业设计、建筑学(五年制)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
第十八条 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入学时不分专业方向,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校专业分流管理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及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的奖励。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途径给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及在校期间的其它费用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
招生工作网址:http://zsc.zut.edu.cn
咨询电话:0371—67698700
监督电话:0371—62506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