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百年人物

Python小二

共 8085字,需浏览 1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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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02:24




首先感谢“杰然不瞳”主页君西瓜然对本推文的精心审阅和精准详实的翻译建议!


《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于 1877 年,距今已有 145 年;而民事诉讼法学在德国成为一个学科(先搁置是不是“科学”),同样也是 19 世纪末后才有的事。了解百年间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学者,包括他们的 生平、著作、学术贡献,无疑是了解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快捷方式。


本推文旨在提供一个“概览”,同时存在下列不足: 1. 仅抽取了 10 位学者,因此不可能覆盖学术史上的所有重要学者; 2. 受限于专业水平和语言水平,对部分论著的翻译和介绍难免有错误; 3. 资料来源于网络和祝寿文集前言。欢迎大家留言补充、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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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奥斯卡 · ·比洛( Oskar von Bülow , 1837-1907

比洛 (一译“ 彪罗 ”) 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性人物。比洛职业生涯恰逢德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制定,正是建构民事诉讼法学的时期。比洛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代表作有《诉讼抗辩学说与诉讼要件》 1 、《起诉与判决:私权与诉讼的关系的基本问题》 2 、《自认权:论法律行动的一般理论》 3 。除此之外,比洛在习惯法、法官法和民法领域也多有著述。


比洛的博士论文是《论预备审程式》 4 ,教授资格论文是《论预备审抗辩》 5 ,都是拉丁文写成的罗马法论文。成为教授后,比洛既教德国法,也教罗马法。比洛与耶林曾经是同事关系,耶林略早于比洛,比洛的《诉讼抗辩学说与诉讼要件》一书就有“献给耶林”的献词。比洛作为构建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先行者,有兼研罗马法背景和民法的背景,这也是后世不少民诉学者的特点。


1. Die Lehre von den Prozesseinreden und die Prozeßvoraussetzungen, 1868

2. Klage und Urteil. Eine Grundfrage des Verhältnisses zwischen Privatrecht und Prozeß, 1903

3. Das Geständnisrecht. Ein Beitrag zur allgemeinen Theorie der Rechtshandlungen, 1889

4. De praejudicialibus formulis, 1859

5. De praejudicialibus exceptionibus, 1863





二、 阿道夫 ·瓦赫( Adolf Wach , 1843-1926

瓦赫稍晚于比洛,职业生涯大部分时间执教于莱比锡大学,并多次任法学院院长。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他有专著《民事诉讼法手册》 1 、《基于民法典的证明责任》 2 ,是权利保护请求权(法律保护请求权)的诉权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并对确认请求权做了开创性研究《确认请求权》 3 ,促进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化进程。


瓦赫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八年后出版了《德国民事诉讼法手册》,该书名为“手册( Handbuch )”,但长达六百多页,对德国民事诉讼法做了全面解读。德国《民事诉讼法杂志》总第 100 期发表了《纪念大诉讼法学家瓦赫》( Zur Erinnerung an den großen Prozeßrechtler Adolf Wach )的纪念文章。可见作为颁行德国民诉法后的第一代学者的瓦赫,具有德国民诉法学奠基人的地位。

不过作为第一代学者,瓦赫并不是专门的民诉法学研究者。根据莱比锡大学网站的记录,当年瓦赫常年开设的课程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他还有一本专著《刑事诉讼的结构》 4,可见那时一人兼研民诉和刑诉不成问题,而后世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瓦赫的博士论文为 De transferenda ad firmarium advocatione ,是教会法领域的研究;教授资格论文为 Die Geschichte des italienischen Arrestprozesses ,是关于意大利扣押程序的研究。


1. Handbuch des Deutschen Civilprocessrechts, Bd. 1, 1885

2. Die Beweislast nach de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1901

3. Der Feststellungsanspruch. Ein Beitrag zur Lehre vom Rechtsschutzanspruch, 1889

4. Struktur des Strafprozesses, 1914



三、 康纳德 · 赫尔维希 Konrad Hellwig, 1856-1913

赫尔维希 (一译“赫尔维格”) * 是跟随瓦赫学习的民诉法学者 可谓是第二代德国民诉学人。赫尔维希主要有以下贡献:第一,大力发扬瓦赫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学说, 1900 年出版《请求权与诉权》 1 1905 年出版《诉权与诉的可能性》 2 * 第二,提倡诉讼法说的既判力本质论,提倡既判力主体范围相对性,代表作是《既判力的本质论与主体范围》 3 ;第三,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的教义学研究,出版了多卷本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 4 、一卷本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体系》 5 ,除此之外还有《诉讼行为与法律行为》 6


赫尔维希可谓是专门研究民事诉讼法的早期代表人物,而且职业生涯黄金期在《德国民法典》颁行之后,恰是对民事诉讼法学进行体系构建的时机。赫尔维希的博士论文是《论实施转让行为的善意占有人的责任》 7 ,教授资格论文是《债权出质和质押》 8



* 关于德语 Hellwig ig 的发音: https://mp.weixin.qq.com/s/Wy5DuAE380wo3F_4elqQ7w


1. Anspruch und Klagerecht, 1900;

2. Klagrecht und Klagmöglichkeit, 1905 中译本为 任重译 《诉权与诉的可能性 当代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

3. Wesen und subjektive Begrenzung der Rechtskraft, 1901

4. Lehrbuch des deutschen Zivilprozeßrechts, 1903–1909

5. System des deutschen Zivilprozeßrechts, 1912

6. Prozeßhandlung und Rechtsgeschäft, 1910

7. Über die Haftung des veräußernden, gutgläubigen Besitzers, 1878

8. Die Verpfändung und Pfändung von Forderungen, 1883


四、 弗里德里希· 施坦因 Friedrich Stein, 1859-1923

施坦因的名字因著名的施坦因 / 约纳斯( Stein-Jonas )评注而为民诉学人熟知。施坦因与瓦赫的学术轨迹相似,职业生涯大部分时间在莱比锡大学执教。施坦因同样是瓦赫的自由主义民事诉讼观的支持者,反对克莱恩( Klein )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观。施坦因曾参加魏玛共和国 的诉讼法改革委员会,参与起草 1924 年的 Emminger 民诉法修正案。

施坦因 1897 年起开始接手高普( Gaupp )的民事诉讼法评注,并负责第 4 版至第 11 版,目前该评注已出至第 23 版,全书共 12 卷、超过 1 万多页,几乎清一色由学者执笔 * 。施坦因的博士论文是《合同缔结地管辖权理论》 1 ,教授资格论文是《证书诉讼和票据诉讼》 2 。除此之外,施坦因还撰写了多部短小精悍的专著: 1893 年《法官的个人认知》 3 1913 年《强制执行的基本问题》 4 1928 年《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基础》 5



* 大部分德国民事诉讼法评注是由学者和实务人士共同编写,而且实务人士人数更多。

1. Zur Lehre vom forum contractus, 1882

2. Der Urkunden- und Wechselprozess, 1887

3. Das private Wissen des Richters, 1893

4. Grundfragen der Zwangsvollstreckung, 1913

5. Grundriss des Zivilprozessrechts und des Konkursrechts, 1924



五、 詹姆斯· 哥德施密特 James Goldschmidt, 1874-1940

哥德施密特是 20 世纪初的法学者。哥德施密特早年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代表作有: 1914 年《二论实体民事司法法》 1 1925 年《作为法律状态的诉讼》 2 1929 年初版 193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 3 。因为犹太人身份,纳粹上台后哥德施密特被迫害,剥夺柏林大学教职。


哥德施密特在民事诉讼学上的著作不多,但在学术史上的评价很高。《作为法律状态的诉讼》长达 600 页,完整构建了解释民事诉讼中各种现象的新理论。 1975 Bruns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杂志》发文悼念哥德施密特,称哥德施密特提供了“德国民事诉讼法体系建构的最后一个重大贡献”。这里的体系建构,起于比洛的诉讼抗辩理论,终于哥德施密特的法律状态诉讼观。由于实体法是静态的,因此“法律关系分析法”非常好用;但诉讼是动态发展的过程,“法律关系分析法”未必适合于诉讼法学。因此,“法律状态分析法”之于诉讼法学研究,或许有“法律关系分析法”之于实体法学研究的意义。可惜哥德施密特后流亡海外,后继无人,这套方法论没有能发扬光大。




1. Zwei Beiträge zum materiellen Ziviljustizrecht, 1914

2. Der Prozeß als Rechtslage, 1925

3. Zivilprozessrecht, 1929/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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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莱奥·罗森贝克(Leo Rosenberg, 1879-1963

罗森贝克可能是在中国最为著名的德国民诉学者。被中国学者广泛引用的《证明责任论》 1 最初是他 1900 年的博士论文,后经多次修改出版。他的教授资格论文是《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2


罗森贝克的杰出贡献是撰写大教科书。 1927 年罗森贝克出版了独撰教科书,后因犹太血统被剥夺教职而中断学术研究,二战后继续修订多次。罗森贝克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其实既包括审判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后来弟子修订时,施瓦布接手了审判部分, 3 高尔接手了执行部分, 4 分两本书续订。

从学术思想而言,罗森贝克促进了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进一步分离。罗森贝克抛弃了权利保护请求权的诉权理论,走向更为宪法性的诉权学说——司法保护请求权说。同时主张诉讼法说的诉讼标的理论,促进了实体法请求权理论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分离。罗森贝克可谓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稳定、成熟期的代表人物。


1. Die Beweislast:auf der Grundlage d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 und der Zivilprozessordnung 该书第五版的中译本为: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第五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 年版

2. Stellvertretung im Prozess, 1928

3. Rosenberg/Schwab/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8. Aufl., 2018

4. Gaul/Schilken/Becker-Eberhard, Zwangsvollstreckungsrecht, 12. Aufl., 2010





七、 弗里德里希 · 伦特 Friedrich Lent, 1882-1960

伦特是与罗森贝克同时代的民诉法学者。伦特生于威斯特法伦的法律世家。 1905 年随赫尔维希取得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为《作为授权的指示证券与破产中的指示证券》 1 1909 年出版教授资格论文《论无授权的事务执行之概念》 2 。可见,伦特早年的研究重点是民事实体法。


伦特的著作数量惊人。他于 1922 年出版的《非讼裁判基础》 3 是最早非讼程序研究的奠基性著作,“开荒”了这一法律部门。伦特还参与了诉讼标的大讨论,出版了两卷本的《民法和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竞合》 4 。伦特有自己的民事诉讼法教材、强制执行与破产法教材、物权法教材、非讼裁判教材。其发表的论文遍布既判力、当事人、共同诉讼、承认、真实义务等各大经典论题,因此不少民诉法争议问题都存在“伦特说”。伦特与罗森贝克长期是战后德国《民事诉讼法》杂志的共同主编。


1. Die Anweisung als Vollmacht und im Konkurse, 1907

2. Der Begriff der auftragslosen Geschäftsführung, 1909

3. Grundriss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1922

4. Die Gesetzeskonkurrenz im bürgerlichen Recht und Zivilprozess, 1916/1922



八、 弗里茨·鲍尔( Fritz Baur, 1911-1992

鲍尔年代与施瓦布大致相当。鲍尔在民事诉讼法学的贡献,与“斯图加特审判模式”有关。 1966 年鲍尔出版了《诉讼言词辩论集中化之路》 1 ,从学理层面阐释了“斯图加特审判模式”,促成了 1976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简化改革。另外,鲍尔的名字在当今经常和两本大教科书联系起来,即“鲍尔 - 施蒂尔纳《物权法》” 2 和“鲍尔 - 施蒂尔纳 - 布伦斯《强制执行法》” 3


鲍尔大部分时间执教于图宾根大学。博士论文是《损害赔偿法的发展与改革》 4 ,教授资格论文是《裁判的拘束力》 5 。鲍尔曾与施瓦布共同担任德国《民事诉讼法杂志》主编。


1. Wege zu einer Konzentration der mündlichen Verhandlung im Prozess, 1966

2. 最新版为: Baur/Stürner, Sachenrecht, 18. Aufl., 2009

中译本为:

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鲍尔、施蒂尔纳著,申卫星、王洪亮译,《德国物权法(下册)》,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3. 最新版为: Baur/Stürner/Bruns, Zwangsvollstreckungsrecht, 14. Aufl., 2022;

中译本为:

弗里茨·鲍尔、霍尔夫·施蒂尔纳、亚历山大·布伦斯著,王洪亮、郝丽燕、李云琦译,《德国强制执行法(上 / 下册)》, 2019/2020 年版。


4. Entwicklung und Reform des Schadenersatzrecht, 1935

5. Die Bindung an Entscheidungen, 1940





九、 卡尔·赫茨· 施瓦布 Karl Heinz Schwab, 1920-2008

施瓦布是罗森贝克的学生,大部分时间在埃尔朗根大学执教。施瓦布在二战刚结束时毕业,其博士论文题目难以查找。 1954 年施瓦布出版了教授资格论文——《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 1 ,引领了诉讼标的大讨论。


施瓦布续写了罗森贝克的民诉法教科书、伦特的物权法教科书、鲍姆巴赫的仲裁法教科书。 除诉讼标的理论外,施瓦布在家事诉讼方面发表了一系列论文,特别是对于亲子关系诉讼(家世诉讼, Abstammungsklage )有不少见解。个人猜测,这也和二战对家庭的破坏、战后的孤儿寻亲潮有关。施瓦布还能兼任众多职务,如埃尔朗根大学法学院院长、埃尔朗根大学校长、德国高等学校协会主席、《民事诉讼法杂志》主编等。


1. Der Streitgegenstand im Zivilprozess, 1954



十、 戈特弗里德 · 鲍姆加特尔 Gottfried Baumgärtel 1920-1997

鲍姆加特尔的名字常常是与工具书《证明责任手册》联系起来。《证明责任手册》由鲍姆加特尔首创,后由劳曼、普维庭续订,最新版为第 5 1 ,共三卷长达 4020 页,可谓卷帙浩繁。该书第一卷讲解证明责任理论,第二卷、第三卷对比较重要的实体法条文的证明责任问题逐条评注。


鲍姆加特尔 既研究民事诉讼法,也研究教会法和法学教育。其博士论文是《埃尔朗根大学法学院成立百年来的鉴定和判决活动》 2 ,教授资格论文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性质与概念》 3 。除《证明责任手册外》,鲍姆加特尔还热心撰写了一些考试用书。此外还有《所有人平等地诉诸法律:一个法律保护的基本问题》 4 等专著。


1. Baumgärtel/Laumen/Prütting, Handbuch der Beweislast, 5. Aufl., 2022

2. Die Gutachter- und Urteilstätigkeit der Erlanger Juristenfakultät in dem ersten Jahrhundert ihres Bestehens, 1951

3. Wesen und Begriff der Prozeßhandlung einer Partei im Zivilprozeß, 1957/1972

4. Gleicher Zugang zum Recht für alle. Ein Grundproblem des Rechtsschutzes, 1976


(宋史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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