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31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
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85号
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2002〕13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包括6个全资企业和8个控股企业。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主要从事航空器材进出口业务。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10亿元作为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核定。
四、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民航总局对其实施行业管理。
五、同意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民航企业改革、完善民航运输服务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