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联合创作 · 2001-12-20 00:00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9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系指经营招标商品的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并按规定程序取得商品出口数量。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的商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贸管司负责人担任。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有关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负责招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外经贸部制定、发布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确定实行出口招标商品品种,并负责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办法管理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

1、审定招标工作方案;

2、审定、发布招标工作的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3、根据出口实绩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出口招标总量;

4、领导招标办公室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并呈报外经贸部;

5、公布中标结果;

6、研究解决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本办法和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各项工作:

1、调查研究招标商品市场情况,拟定招标工作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2、统一印制、发放招标商品的各类文件、材料;

3、依据海关统计核定投标企业出口实绩,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并报招标委员会核定;

4、开标评标,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5、监督检查中标企业标数使用及同行协议价执行情况;

6、办理转受让事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范围是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招标商品的品种和数量。具体内容以招标委员会通告为准。

第十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出口情况,确定每年招标商品的出口数量和招标次数,每次招标事项由招标委员会提前一个月在《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通告”,每年第三季度对下一年度招标商品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国际市场不同情况,限定出口招标的国别地区。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凡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外经贸部许可有外贸出口经营权;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3、是机电商会所属招标商品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通告”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五条 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截标日前以邮寄等方式送达招标办公室(以收到日为准,传真件无效)。

每个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更。

投标材料包括:

1、投标申请书;

2、投标保证书;

3、机电商会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4、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商检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7、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在招标委员会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开标,对标书进行初评,包括:1、投标材料的有效性;2、投标资格;3、投标价格(出口单价)。

第十八条 招标办公室在招标委员会监督下根据有效的招标材料公开计算中标数量。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1、确定中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量)  A=-----------------该项商品全国出口总值(量)2、确定全国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创汇金额“B”和中标企业单位招标商品  平均创汇金额“X”:该项商品出口总值B=---------该项商品出口总量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招标商品总值X=------------------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商品总量3、确定该中标企业中标数量“C”:XC=招标总量×A×-B

第十九条 为了促进形成出口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规定并事先向投标企业公布最低投标数量,对上年出口实绩不足最低投标数量的企业不予投标和中标;外商投资企业中标数量不超过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规模。

第二十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有效投标材料审核、评定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并在《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公告中标企业名单,同时,招标办公室发放《中标登记手册》。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将中标企业名单和中标数量下达授权的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授权发证机关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1、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结果;2、招标委员会发放的《中标登记手册》;3、中标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


第七章 管理


二十三条 为了掌握中标数量的使用情况,招标办公室将跟踪检查,并定期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标数量可以转让,受让企业应具有投标资格。转受让必须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办理手续。中标手续费交予招标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须在招标当年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登记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12月15日前交回。招标办公室可将企业申报登记和交回的中标数量用于转受让。

第二十六条 中标企业自收到《中标登记手册》后一个月内,按中标金额(中标数量×中标平均价格)的万分之三向招标委员会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按《中标登记手册》的签发日汇率,折成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七条 手续费由招标办公室负责收取并存于其专项帐户上,单列科目,单独管理,用于招标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招标办公室每年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手续费收支情况。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招标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罚: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中标数量,并给予警告:(1)虚报投标材料;(2)擅自转让或变卖中标数量。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中标数量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投标资格:(1)涉及国外反倾销案而不参加应诉者;(2)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者;(3)经有关部门查实侵犯商标权者;(4)不按期交纳中标手续费者。3、获得中标数量的企业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报登记和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其比例不足中标数量30%的,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标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取消其下年度投标资格。 4、中标企业被取消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委员会报外经贸部备案,并通知有关发证机关停止发证。取消的中标数量可纳入下次招标总量或用于转受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由注册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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