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14号)

联合创作 · 2016-08-30 00:00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

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6〕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新    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 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协助调查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提前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

第九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

第十条 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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