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划建设青岛蓝色硅谷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区,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发展活力,根据法律法规和《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
第三条 核心区以海洋科技创新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运用国际视野,突出区域特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创新驱动、高端发展、开放引领、生态优先、海陆统筹,着力实施重大推进工程、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创新运营管理模式、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建设海洋科技创新高地、海洋文化教育先行区、海洋新兴产业引领区、滨海生态科技新城。
第四条 核心区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创新、改革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促进核心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的改革工作,发挥政策叠加优势;对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先行先试;对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符合我市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试点探索的制度设计先行先试;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全市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体制创新先行先试。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即墨市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充分衔接、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相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第七条 设立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理事会(以下简称蓝谷理事会)。蓝谷理事会是核心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确定核心区的发展战略规划,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
蓝谷理事会主席可以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蓝谷理事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市政府、驻区重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设立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蓝谷管理局)。蓝谷管理局是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负责核心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蓝谷管理局对蓝谷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蓝谷管理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制定核心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按规定程序报蓝谷理事会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研究制定核心区产业布局,编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等;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核心区促进海洋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核心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土地管理、储备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负责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五)实施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赋予的市级管理权限和事项;
(六)负责核心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
(七)负责核心区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组织制定和实施蓝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制度;
(九)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向蓝谷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负责蓝谷管理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设在核心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协调联系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供电、供热、供气、通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十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蓝谷管理局设局长1名,按规定程序任命;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按规定程序任命。
第十一条 蓝谷管理局应当按照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蓝谷管理局可以建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确定人员结构比例、设定人员聘用条件,并按公开招聘程序招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面向全球引进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
人员管理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等约束机制。具体方案提交蓝谷理事会研究确定,对人员规模控制、人事管理、财政经费保障等内容,经蓝谷理事会审议,并提交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实施。
核心区现有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人员,在过渡期内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岗位。
第十三条 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设立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监事会(以下简称蓝谷监事会),对蓝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蓝谷监事会对蓝谷理事会负责。蓝谷管理局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构,负责蓝谷管理局的内部监督。
蓝谷监事会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的单位委托,行使相应职权。蓝谷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由蓝谷理事会提名,按规定程序任命。蓝谷管理局每年向蓝谷监事会通报核心区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蓝谷监事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蓝谷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核心区内的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社会管理职能由即墨市政府以及市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科技、财政、金融、土地、规划、海域、城建、环保、工商等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征事项,根据核心区发展需要,依法赋予蓝谷管理局实施。
蓝谷管理局应当接受赋权部门对赋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即墨市政府可以将规划、建设和土地审批管理权限依法赋予蓝谷管理局。土地规划修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报批事项,由即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蓝谷管理局上报。
蓝谷管理局应当推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建设规划等规划的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 鼓励蓝谷管理局开展土地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试点,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供地年限和地价实行差别化管理,创新土地调控和监管机制,建立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蓝谷管理局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将部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事务,委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承接。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十九条 核心区是以海洋为主要特色的高科技研发以及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域,突出创新驱动、综合服务两大功能,着力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吸引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培养引进海洋高层次人才,推进青岛国际人力资源产业园硅谷分园建设,集中布局海洋科研、教育、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等重大平台和孵化器项目,重点开展海洋尖端技术、实用技术研发,有选择地发展海洋新兴产业。科学布局政务服务区、金融商务区、居住区,加快完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积极发展金融保险、产权交易、法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条 核心区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海洋生物医药领域;
(二)海洋新材料领域;
(三)海洋装备制造领域;
(四)健康增养殖领域;
(五)海水资源综合利用领域;
(六)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领域;
(七)海洋环保与防灾减灾领域;
(八)海洋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九)其他与海洋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第二十一条 鼓励核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兴办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孵化器、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和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重点扶持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鼓励创新创业和扶持先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等税收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核心区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规定享受市有关优惠政策。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享受的政策外,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核心区发展需要,给予核心区其他政策优惠支持。
第二十四条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平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入驻核心区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组建、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海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申报成功的创新平台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模式和投融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蓝谷管理局建立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蓝谷管理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政府资助和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蓝谷管理局运行初期,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逐步推向市场,形成市场化运作体制优势。财政拨款部分,主要来源于核心区各项财政收入扣除上缴中央、省、市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蓝谷管理局可以依法利用核心区的土地、海域、经营性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核心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蓝谷管理局可以作为国有投资出资人出资成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有关收益的调用、处置按照国有企业收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核心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府收益,依法全额用于核心区的开发建设。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 蓝谷管理局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核心区内相关政务服务事务。
第三十条 市相关部门和即墨市政府应当根据核心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向服务大厅派驻人员或者机构,并充分授权,为核心区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派驻人员或者机构接受蓝谷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蓝谷管理局应当加强核心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协调和推动核心区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和创新,营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
第三十二条 工商、公安、城管执法、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核心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并接受蓝谷管理局的协调。
第三十三条 蓝谷管理局可以组织协调驻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驻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向蓝谷管理局通报。
第三十四条 蓝谷管理局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提供高标准的公共服务和产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