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 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6年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
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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