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德州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德州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德州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为德州学院,代码为10448。
第六条 学校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566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为本科生、专科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德州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德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德州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德州学院设有一个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一个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别尔哥罗德食品科学学院,包含4个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中外合作办学)、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化学(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招生专业为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投档比例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六条 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能确定考生位次,则遵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位次进行专业录取;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能确定考生位次时,在第一、二批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第三批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仍不能确定先后次序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分别使用山东省各类别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面向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湖南省等省招生的美术类本科专业,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音乐学本科专业、音乐表演本科专业,面向河北省、湖南省招生的舞蹈学本科专业,使用对应省份的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艺术类招生文件规定的基础之上,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高中毕业生招生,按教育部规定和我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考生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外语口试成绩不限;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化学(中外合作办学)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慎报;食品质量与安全(中外合作办学)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或俄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慎报;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俄语或日语。
第二十六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录取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考德州学院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录取结果,也可登陆德州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是否被德州学院录取。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业,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德州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德州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咨询电话为0534—2603002,电子邮箱为dzxyzb@163.com,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s://zsw.dzu.edu.cn/,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为0534—8985865,通讯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566号德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为253023。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德州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