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5月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高 山
2023年5月18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现决定废止《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11月28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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