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船山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6 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办学地址:湖南省衡阳市。

  第三条 办学属性及层次: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成立于2001年8月,是经湖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由南华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依法办学;招生批次为本科第三批。学院国标码:12650。院校代码:4726(湖南省内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南华大学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南华大学、学院董事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组由院领导和招生专职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学院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开展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宣传学院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培养方案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邮编:421001,联系电话:0734–8281933、8160763、8282553,传真:0734–8281933,电子邮箱:cszs@usc.edu.cn ,学院网址:http://csxy.usc.edu.cn

  第三章 录取规则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接受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在南华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学院2015年招生计划 1170人,面向湖南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专业21个。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2、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3、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方式,即先按分数高低排序,再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本人要求专业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考生的所有志愿,最后按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

  4、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校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5、我院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我院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超过5分。

  6、我院招收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之后只实行英语教学。

  7、专业调剂原则: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8、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我院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按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和考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归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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