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医学专科学校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2:22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教育招生秩序,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2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精神,结合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044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大学路1950号;邮编:27400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历史沿革:学校1978年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坐落于风景秀丽的牡丹之城,毗邻国色天香的曹州牡丹园、历史悠久的古今牡丹园,校区占地面积1200亩,校园绿树花草掩映,校舍布局错落有致,图书馆藏资源丰富。拥有直属附属医院1所,直属康复养老护理中心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3所,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119所,其中三级医院43所,实习病床77400余张。学校下设8个教学院系,开设18个专业,面向全国10个省份招生,现全日制在校生12032人。

第九条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586人,附属医院、行业一线兼任教师283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256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的173人。有30余名学校专任教师是菏泽市医药卫生行业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临床医学专业、护理专业、药学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4个省级教学团队,山东省教学名师及省级优秀教师15人,山东省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2个。近年来,我校1名教师荣获国家级信息化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首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特等奖,多名教师获得省级教学能力比赛、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的一等奖。

第十条 学校现开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针灸推拿、护理、助产、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眼视光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预防医学、健康管理、医学营养等专业,建有临床医学及健康照护两个省级品牌专业群,一个国家首批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点,所有专业均属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医养健康产业支持性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理念先进,校风学风优良。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和适应医疗卫生事业需求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遵循医学教育规律,突出医学专科教育特色,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内涵发展、加强教育质量工程建设、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作为学校办学永恒的主题。致力培养医德高尚、基础理论扎实、临床实践能力强、一专多能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面向基层的应用型专业人才。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一直名列全省同类院校前茅,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得到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第十二条 2009年学校顺利通过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92月顺利列入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名单。曾先后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校园、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全省卫生科技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山东省五四红旗团委、菏泽市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菏泽市花园式单位、山东教育慈善奖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工委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考试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六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录取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录取。  

2.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2)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其它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4.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教育厅规定的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专业类别为:医药类、护理类)。
    5.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我校投放计划的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学校招生咨询电话等。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对体检和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再作专业调整。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和《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执行,护理(校企合作)专业8800/学年、护理(中外合作)专业12000/学年。其他专业根据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文件规定,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成。公费医学生免收学费,退役军人执行国家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如学费标准调整,按照省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费用按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公示、亮证收费。学生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学校名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2.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3.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护理和助产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药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第八章 疫情防控

第二十八条  招生期间,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和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精神,对招生录取工作场所进行封闭管制和病毒消杀,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评分专家进行体温检测,并全时佩戴口罩。保障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及专家老师的身体健康和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或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0-5260858  5925823 

监督电话:0530-5925712 

Emailhzyzzsb@163.com  

 http://www.hzmc.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菏泽医学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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