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 次:高职(专科)
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学院基本概况:
学院是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共建“滨海新区航海运输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是国家海事局批准的船员培训机构,具有国际海事组织(IMO)承认的船员教育与培训资格,是华北地区规模最大、功能最完备的海船船员学历教育和培训基地。学院获批教育部首批职业教育数字校园试点校、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高水平高职院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智慧教育示范校。
学院下设航海技术系、海洋装备系、航运经济系、邮轮旅游系、信息工程系、工程技术系、基础教学部(体育部)、思政教学部8个教学部门,建有水上教学中心,全仿真船舶操纵模拟等百余个校内实训室,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共建近150个实训基地。学院围绕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倡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聚焦“六精”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了航海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数智港航经济、邮轮旅游、现代信息技术、特种设备六个特色化专业群32个专业。其中,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被教育部等五部委确定为全国职业院校交通运输大类示范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被教育部确定为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计划骨干专业;航海技术专业群和邮轮旅游专业群入选天津市创优赋能高水平专业群立项建设。学院积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成立了中国天津海运马来西亚国际学院,积极推进乌兹别克斯坦鲁班工坊建设,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享天津职业教育发展成果。
学院积极推进产教融合,不断拓宽办学空间,打造新时代产教融合的校企命运共同体,紧密合作企业达230余家。与企业共建特种设备、数智港航经济、中船国际邮轮和信创产业学院;牵头成立海韵国际邮轮人才培养职业教育集团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工业检测产教联盟;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与国际龙头企业皇家加勒比游轮集团合作共建国内首家国际邮轮人才培训中心;航海类专业全面实施订单培养。
学院多次承办天津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近500余项,获得发明专利、著作权软件等知识产权近400件。研制国内首个《非自航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成功研发智慧自主探测式水下机器人;开展钢制悬链线立管(SCR)焊接新技术和材料的国产化技术攻关。构建了涵盖海船船员适任、海船船员专业和特殊合格证、船员素质提升、加勒比邮轮海员、陆岸人员技能和业务等培训模块全覆盖的培训格局,开展83项培训服务,服务社会能力持续增强。
建院以来,学院先后向社会输送优秀毕业生3.1万余名,历年平均毕业生去向落实率在天津市名列前茅,2022年和2023年连续两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天津市教委组织的毕业生就业质量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和纪检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4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费、住宿费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收费具体标准为:一般专业5000元/生·学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6人间1000元/生·学年,8人间800元/生·学年,具体住宿依报到情况,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发放的2024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学院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其次依次比较英语、数学、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省级招生录取文件有同分录取规则要求,则执行该相关规定)。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三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英语、数学、语文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学院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十七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且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体检标准,其余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八条 航海技术专业招收的学生身体条件如下: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在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及以上,辨色力完全正常,身高男生1.60米及以上,无口吃。
第十九条 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招收学生的身体条件如下: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在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辨色力不能为红绿色盲,身高1.55米及以上,无口吃。
第二十条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邮轮烹饪)专业按普通类专业身体要求录取,入学后学生自愿选择是否考取海船船员相关证书。凡申请考取相关证书的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报考游艇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装备技术、船舶检验专业的考生辨色力不能为色盲且听力正常。
第二十二条 报考非航海类专业考生应符合普通高考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十七条涉及专业的考生录取时身体条件以考生高考体检表为参考标准。入学后组织新生体检,若体检不合格,学院有权对考生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证件及材料,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具体报到要求详见2024年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即刻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施准军事化管理,依据《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联系电话:022-28779900 28779722
纪委电话:022-28779686
邮政编码:300350
传真电话:022-28779901
QQ在线咨询:800056408
微信公众号: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办
网址: www.tjmc.edu.cn
电子邮箱:tjhyzyxy@163.com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