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
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2〕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2001〕9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珠海市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内容,请在国务院港澳办指导下,授权珠海市人民政府据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谈并签署土地租赁合同。
二、同意在土地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年期为50年。合同期满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不改变土地用途,可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予以续签。
三、《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52号)中“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租用该地段期间对该地段具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
四、因土地租让而产生的边境管理问题,由国务院港澳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安排,驻珠海市的有关边境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不变,工作范围按新的边境管理线作相应调整。请你省予以积极协助。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