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联合创作 · 2006-11-01 00:00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2006年8月20日农业农村部令2006年第69号公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质量调查以下简称质量调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条 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机构配合。调查涉及地区的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五条 质量调查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调查的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投诉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

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质量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质量调查建议。

第九条 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及时公布。

省级质量调查计划在公布前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明确质量调查的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事项。

第十一条 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

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

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二条 质量调查内容包括

安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影响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程度进行调查

可靠性调查对农业机械故障情况进行调查

适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在不同地域、不同作物及品种或者不同耕作制度的作业效果进行调查

售后服务状况调查对企业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承担质量调查任务的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称调查承担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下达任务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任务下达部门批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质量调查的具体内容、程序、样本数量和分布、技术路线、调查方法和依据标准、调查表格和填写说明、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工作分工、参加人员等。

第十四条 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实施方案后应当向调查承担单位下达质量调查任务书。


第三章 质量调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调查承担单位应当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发放当次质量调查证件。

第十六条 进行质量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方出示质量调查任务书和质量调查证件。

质量调查采取问询查证、发放问卷、现场跟踪、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企业质量承诺进行试验检测。

第十七条 被调查方应当配合质量调查工作按照调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质量调查结束后调查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汇总、处理和分析调查信息形成调查报告报送任务下达部门。

第十九条 调查承担单位和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保密不得利用质量调查进行有偿活动。


第四章 调查结果的公布


第二十条 任务下达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对调查内容、程序、方法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的任务下达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质量调查结果。

省级质量调查结果应当在公布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调查承担单位应当在质量调查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向有关企业通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对质量调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由任务下达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整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整改通知下达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整改通知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而未被采纳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报告整改情况由整改通知下达部门组织确认。


第五章 罚 


第二十四条 调查承担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调查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的质量调查资格

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

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由所在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及产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整改通知下达部门应当注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资格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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